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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大林志华爱心服务中心劳动用工制度
2018/12/03    1846

北京市西城区大林志华爱心服务中心

劳动用工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工招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爱心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招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三、招聘与录用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 应聘人员登记;

(四)面试或试工;

(五)办理录用手续。

四、招聘方案的制订

(一)招聘部门领导、财务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由办公室按照理事长的意见制定招聘方案;

(二)招聘文员、普工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制定招聘方案。

五、招聘信息的发布

(一)在招工前一般要发布招工信息,委托职业中介机构或参加招聘洽谈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工简章。

(二)招聘信息或招工简章由办公室统一制定和发布,其内容应包括:爱心服务中心的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及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录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求职者须提交的有效证件等。

六、应聘人员登记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要指导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核对有关证件,告知面试或试工时间。

七、面试工作内容包括:告知劳动条件(包括职业危害)和规章制度,了解求职者的能力和素质,协商工资待遇等。

部门领导、财务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由爱心服务中心主任主持面试或试工,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协助;文员、普工由办公室主持面试或试工,用人部门协助。

八、录用工作内容

(一)组织职工健康检查;

(二)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录用未成年工时,还要填写《未成年工登记表》;

(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发放出入证、考勤卡、工作服等;

(五)按《职工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始业教育。

九、在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时,应如实告知被录用职工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十、实行新录用职工上岗健康检查制度,在办理录用手续前要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十一、录用职工。

(一)录用通知书应注明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的时间和地点。录用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职工签收保存,另一份由职工所在部门主管人员签署职工上岗时间,并经职工签字认证后由办公室收回,存入职工档案。

(二)录用职工后,应同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要在收到通知的次日前告知办公室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逾期未告知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28日内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应聘人员到本爱心服务中心应聘要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文凭、技能证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求职者提供的证件有:近期免冠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计划生育证明;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证、毕业证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十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职工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和证件的,视为劳动合同无效,办公室可立即通知职工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十四、求职者应在求职申请表中承诺与其他单位没有存在劳动关系。

十五、不得录用人员。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吸毒人员、逃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患传染病和患职业病应退出劳动岗位人员;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应聘岗位的人员。

十六、接收在校学生到爱心服务中心实习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要同学校签订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协议,明确学生的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范围、生活待遇、安全卫生事故责任等内同。

十七、办公室应将全部职工的有关情况记入职工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

十八、职工经录用后,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十九、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办公室代表爱心服务中心与工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