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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北京市西城区大林志华

爱心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北京市西城区大林志华爱心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主要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中心设立的目的是承接政府委托的事项,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开展志愿者培训等;愿景是打造西城区综合性服务组织,建设与政府协同的公益服务圈。

第四条  本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中心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中心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中心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小红庙11号楼及甲1122-3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中心的举办者是北京志华信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大林、李秀谊、吴培军、刘京生、杨德敏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50000(伍万)元;

出资者:北京志华信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额:28000元;

出资者:何大林,金额:10000元;

出资者:李秀谊,金额:3000元;

出资者:吴培军,金额:3000元;

出资者:刘京生,金额:3000元;

出资者:杨德敏,金额:3000元。

第十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承接政府委托的事项;

(二)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三)开展志愿者培训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中心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本中心理事及其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中心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0728日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