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大林志华爱心服务中心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中心规范运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应该在社会和内部公开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员工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中心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员工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本中心章程,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本中心财务审计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三)本中心接受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本中心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结项报告、经费执行情况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
(五)本中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本中心理事会成员、内设机构。
(七)党支部决议,发展党员情况、党费收缴情况等。
第四条 本中心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一)在本中心网站设置“信息公开”栏目,随时披露信息。
(二)在办公地点张贴披露。
(三)必要时可在有关媒体披露。
(四)重大事项和重要资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本中心的持续责任,本中心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中心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 本中心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中心理事会授权本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中心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报本中心主任签发。
(三)送网站管理员编辑上传。
(四)涉及到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中心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中心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本中心应当在职工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职工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中心应当随时关注北京市社会组织的信息动态,对本中心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理事、监事和员工。
第十二条 本中心对外信息披露的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本中心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中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