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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大林志华爱心服务中心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2018/12/03    1216

北京市西城区大林志华爱心服务中心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爱心服务中心实际情况,为加强考勤管理,增强员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出勤率、工时利用率,特制订本办法。

    一、职责与管理

(一)考勤是考核员工出勤、工时利用、劳动纪律以及支付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加强考勤管理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    (二)为日常考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三)员工考勤,以部门为单位,指定专人(以下简称“劳务员”)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办法。按规定的考勤方法,监督、检查员工出勤情况。

2、负责填写员工考勤原始记录。办理员工考勤有关事宜和手续。

    (四)劳务员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月底将出勤情况汇总,并连同请假凭证交至薪酬部部;负责员工考勤表的保管、内部调动办理考勤表的转移;负责建立、填写员工个人医疗期台帐,加强对员工医疗期的管理;负责对员工非正常缺勤不到岗的情况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薪酬部汇报。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一)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本办法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休息时间及作息时间按公司制度执行,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更改作息时间。

    (二)由于工作需要,经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外借职工

外借至其他单位人员应按照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执行;不坐班人员应按照其工作完成情况及标准对其进行考核,不适用于考勤管理规定范围。

(五)在下列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员工休假:

1、元旦1天;

    2、春节3天;

    3、清明节1天;

    4、国际劳动节1天;

    5、端午节1天;

    6、国庆节3天;

    7、中秋节1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

三、各种假别的规定

    (一)病假

    1、员工请病假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应凭员工选定医院医师诊断证明或病休证明,交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按病假处理。病假连续超过3天的应报经理审批。

    2、员工患急病不能来公司请假,可打电话或委托代理人向部门主管领导请假。有急诊和休假证明的可按病假处理。不是急诊又没有员工个人所选定医院的休假证明者,一律按事假处理,理由不充分的按旷工处理。

    3、员工看病1次不足1小时者不记假,超过1小时看病的全部时间均按病假处理,如无病假证明,超过1小时按事假处理。

    4、员工在探亲期间患危重病不能如期销假时,首先应委托其亲属打电话向其所在部门领导说明情况,并须有乡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所超假期方可按病假处理。否则,依据情况按事假或旷工论处。

    5、因打架斗殴或其它不良行为受伤,不能上班坚持正常工作者,无论是否取得医师休假证明,均不能按病假处理。本公司不支付工资,医疗费自理,考勤按事假处理。

    6、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1)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社会组织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2)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医疗期满,经个人申请,审查决定恢复工作或延长医疗期。复工需要3个月试工。延长医疗期需办理申请手续,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假
    1、员工因私事请假,需要填写《事假申请表》,经过批准方可休假。1天至3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至10天的由经理审批;一次请假超过10天的需报董事长审批。凡中层以上的领导请假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2、因交通事故休假的(个人原因)按事假处理。

(三)迟到、早退、旷工
    1、超过本岗上班时间,没有到达工作岗位的为迟到。
    2、请假未经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
    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旷工:

1)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的。
    (2)弄虚作假或伪造证明骗假的。
    (3)未按规定手续请假,自行不到工或请假期满,不按期到工而事后又无充足理由和证明的。
    (4)上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
    (5)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不服从工作调动的。
    (6)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收容、拘留、传讯的。
    (7)因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纪的,令其停职检查的。
    (四)探亲假
    员工探亲假按国家规定的待遇执行,履行审批手续,员工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由经理审批;经理报董事长审批。

(五)婚、丧假
    1、婚假:假期为3个工作日。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再享受晚婚奖励假7个工作日。自本人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休完。
    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时,按以下规定给予丧假。
    (1)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给予丧假3个工作日,早产婴儿不算。
    2)员工的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2个工作日丧假。
    (3)员工在16岁以前,父母双亡,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的(包括过继他人的)需有证明,其抚养人死亡可比照员工直系亲属给假。
    (4)死者在外地的根据路途情况,按实际另给路程假。
    (六)产假、哺乳假
    1、产假

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2、哺乳假
    女员工哺乳未满12个月的婴儿,每个工作日给哺乳假1小时,双生子女每天延长40分钟。哺乳时间原则上固定时间使用。当日请假满半个工作日者,哺乳假减半。请假在5小时以上,当日无哺乳假(注:产假、哺乳假含公休及法定节假日)。

(七)公假

1、持有学校召开家长会的通知,员工参加家长会给假半天。

2、其他由公司特批的公假。
    (八)存休假
    1、对积攒的存休,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应及时安排补休,原则上应于加班后一个季度内予以补休,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一季度,且存休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

    2、补休应事先填写《倒休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倒休。
    3、严禁相互借用存休。一旦发现,要追究双方责任,按弄虚作假骗假论处。

四、附则

(一)本考勤管理办法遇有与国家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