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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大林志华爱心服务中心 印章管理制度
2018/12/03    1251

北京市西城区大林志华爱心服务中心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一、目的

为保证印鉴、证照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本中心利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中心所有正式印章,包括本中心公章、钢印、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其它专用印章等以及部门内部用章。

三、印章使用定义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在本中心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中心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本中心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二条  印章的制作与启用

一、刻制与改刻

(一)本中心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的刻制须报理事长批准,由行政部统一办理刻制手续。

(二)部门内部申请刻制、改刻印章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任、行政部、理事长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制作。

(三)财务用章的刻制须经财务部申请,理事长审核,行政部负责制作。

(四)印章刻制完毕应当由中心行政部做好印章登记后,方可交被授权人启用。

二、印章散失、损毁、被盗的处理

(一)本中心印章在受到散失、损毁、被盗的情况时,管理人应迅速向行政部递交报告书,阐明原因,由行政部报告理事长。

(二)行政部根据情况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手续办理变更备案。

三、印章废止

(一)凡失效的印章一律废止,旧印章自新印章发放之日起废止,按印章废止条款处理。

(二)废止使用的印章由行政部统一收回,并负责妥善保管,满一年后由理事长批准,再行销毁。

(三)对外用章的废止,向有关部门发布申明或登报申明。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一、公章的使用

(一)公章用印,由用印申请人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按公章使用说明要求审批完后,在“公章使用登记簿”签字后,方可施印。所有施印后的文件,有必要的均须留存复印件。

(二)签订书面合同,手续齐备后加盖公章。

(三)不允许开具盖有本中心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理事长批准,行政部做特别登记、追踪管理。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归来必须向原开具处汇报登记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四)财务用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使用。

二、携章外出

(一)因工作需要需携印章外出的人员,必须是正式员工,其他人员无权携带印章外出办公。携印章外出须经理事长批准。

(二)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章的,应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经理事长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携章共同前往,所有印章不得在外跨工作日使用。

(三)财务印章借用后须当日归还。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管理人的规定

(一)印章管理人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

(二)印章管理人不得私自为本人或他人用章,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本中心。

(三)对不符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及时准确按规定用章。

(四)印章管理人员保证印章安全整洁,印章使用完毕后及时放回原存放地点,加锁保存。

(五)印章保管人员如因休假等原因,预计有3个以上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不在本中心,须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上级主管保管或转交经上级主管批准的其他人员保管,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填写《印章移交表》,临时移交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二、印章的保管

公章、合同章等必须存入加锁柜中,严格保管,不可与空白介绍信、公函、信纸等一同存放。

本制度自2013年3月18日起执行。

印章移交表

 

印章移交表

印章名称

 

印模

印章移交人

 

印章移交人职务

 

接受移交人

 

印章移交起止日期

 

接受移交人身份证号码

 

 

接受人移交人的联系电话

 

到期收回人(签字)